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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财政性资金支出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审计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5日 点击数:

旬阳县财政性资金支出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含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实现财政资金效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过程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流向,实施全过程参与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严格遵守应有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开展过程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过程审计重点,编制年度过程审计计划,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过程审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 县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审批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资金的分配、拨付、结转等情况;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八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基础开挖、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交付使用等活动,被审计单位应随时通报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等,要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核。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必须的各种帐目、文件、电子数据文档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被审计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将工程资料、信息等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和投资计划。
(二)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编制的概算是否合规,使用的标准、定额是否恰当;构成概算的各种费用是否按计算程序和规定的费率计取,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套用定额、标准是否正确等。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地质灾害评估、环评和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情况。
(四)项目招投标情况及合同。
(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资金运用。
(六)与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建设单位工程签证、验收、设备采购、工程款支付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情况。
(三)材料设备采购、检测和验收情况。
(四)合同履行、工程变更情况。对工程设计的变更,重点审查变更的内容与原工程标底预算是否重复列项,变更手续、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和数量,以及签证是否准确等。
(五)财务收支情况。
(六)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工程验收情况。
(二)工程结算。
(三)竣工决算。
(四)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审计。从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开始,派出审计组进驻审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组可由审计人员、财政、计划发展等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要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等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对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整改意见书。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利用摄像、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对项目原始地理地貌进行测定取证,对隐蔽工程及其他重要环节等进行现场取证,为竣工结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要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按照年度出具,必要时,也可随时出具阶段性或单项审计报告。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过程审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经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年中预算调整和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要对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以及具有二次分配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的各项专项资金的过程分别派出专门人员,沿着资金流向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计内容:
(一)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年度预算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复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是否按照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有无滞留、转移、挪用等问题。
(三)用款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有无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等问题。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合规,采购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挪用和截留资金问题;采购招投标是否合法,有无故意抬高、压低标价、暗箱操作及其他违规行为。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六)上报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财务等资料骗取专项资金和财政补贴的问题。
(七)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物资采购情况,要进行现场查看,并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审计后,一般按照年度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要积极开展远程网络审计,加强审计专网工程建设,依据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对预算执行单位实施网络审计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效果。
第四章 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组认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审计机关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拨款。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重大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制,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审计质量。对出现审计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所承担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终身负责。凡属于审计应当揭露而未揭露的违法违纪问题,在追究被审计单位责任的同时,相应追究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溪 文章录入: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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